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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认识

发布日期:2006/11/15 18:34:3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963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几点认识
 近日研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到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机关部门应当履行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下简称宣传教育)的职责与义务。”而且在总则中共分五款,详细规定了宣传教育的分级负责制度,这在其他法律中还未出现过。这样的规定,凸显了法律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特别重视。
 一是明确了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解决了宣传教育工作的定位问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道路交通的安全设施规划建设、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其中宣传教育是一项源头性、基础性的工作。公民如果不了解法律,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又怎么做到遵守法律。执法机关面对不懂法律的公民,要取得他们对执法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普及法律知识是遵守法律的前提,也是执行法律的基础。现在,老的法规还没有完全普及,新的法律又颁布实施了,很多人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有的甚至一无所知。面对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以及复杂的执法管理环境,必须充分认识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既要重视改善安全设施、整治交通违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又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宣传教育,提高人的素质,使全体公民懂法守法,有效利用安全设施和条件,减少交通违法现象,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达到标本兼治,确保实现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的目标。
 二是明确了宣传教育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的职责,解决了宣传教育由谁抓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几乎与全社会每个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需要宣传普及到全社会的每个成员,其涉及面之广,工作量之大,持续时间之长,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组织是难于胜任的。为此,法律一反其他法律的做法,以专门条款作出了特别设定,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相应的宣传本法的职责与义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有利于建立社会化的宣传教育机制,调动全社会的宣传教育资源,改变以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形成全社会“大合唱”的格局,共同完成普及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重任。
 三是明确了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和方法途径,解决了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法律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分别规定不同的职责与义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更细更实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有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仅应当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还应当通过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为其他公民树立榜样。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法律作出的具体规定,把宣传教育的任务合理分解到各个部门,职责明确,目标清晰,有利于社会各方面依法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成效,形成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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